發文字號:(99)台樂權忠字第990172

公告事由:使用報酬費率變更

公告說明:

壹、    本會於本年819召開第四屆第16次董事會,並決議修正/新增概括授權「公開播送」衛星電視台備註部份、「公開傳輸」部分費率及有線電視「單一著作單次使用」費率。

貳、    新增/修訂費率如下述:

(一)  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

1.         修訂衛星電視台(綜合性頻道)費率

(1)       費率: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1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2)       理由:

               1、參考目前同為集管團體之MUST之費率(0.3%)比較,本會之費率僅為其三分之一。

               2、為因應近年來物資波動及本會管理費用和租金費用之調升,故董事會決議通過費率由0.1%調升為0.12%

2.         新增光纖傳輸型衛星頻道費率:

(1)       費率:依所播出之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數為收費計算基準,每頻每戶每年3元為當年使用報酬。

(2)       理由:

①、此類型頻道在節目訊號傳輸方式、經營規模、營收模式等方面,與現行衛星頻道有極大差異。如採現行衛星頻道標準(廣告收入加授權金總合)收費,除著作權人權益無法獲得合理的保障外,收費標準將因可任由利用人造假,而失去公平的依據。

②、此類頻道由地下賣藥電台衍生而來,百分之百無廣告招攬業務行為,何來廣告收入?其主要營收來自販售藥品或健康食品,實與購物頻道無異,且部份業者為逃稅而漏報收入情形嚴重,財報上實無法呈現真實數據供收取費率參考。另授權金部份,因該類頻道均以付上架費為主,故財報上亦無授權金名目,可供收取費率參考。

③、   本會自民國九十五年開始,即以有線電視系統規模、家數為計價基準向該類型頻道、節目收費迄今,並無太大爭議。今適逢主管官署,為管理之便,允其申設為「非無線非衛星傳輸頻道」。為免衍生爭議,本會新訂「光纖傳輸類型衛星頻道」收費標準,以系統收視戶數為計價基準,以「每頻每戶每年3元」為該類型頻道之公播費率收費標準,以與現行衛星頻道收費區隔。

 

3.         新增購物台費率:

(1)       費率:依營業毛利之30 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計算。

(2)       理由:

①、本會並沒有訂定購物頻道費率,然因國內購物頻道數量眾多,且其營業額之結構特殊,有必要制定一適合購物頻道授權之費率。

②、依一般商業頻道費率訂定,因購物頻道不適合用廣告收入計算使用報酬,故以會計師後之營業收入為計算基礎(30%:扣除營業成本後比率)

 

4.         新增無年廣告總收入或授權金收入頻道費率:

(1)       費率:依所播出之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數為收費計算基準,每頻每戶每年1元為當年使用報酬。

(2)       理由:有線電視系統目前播出頻道中,有部份頻道業者既無廣告收入,亦無授權金收入;為有清楚依據,增訂此收費費率。

 

5.         修改「公開播送」衛星電視台備註:

(1)       內容:本項費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無年廣告收入或無授權金收入者,得以「曲目次數」計費或以「專案申請」方式取得授權。

(2)       理由:近年來,因衛星頻道經營型態多樣化,目前,已有許多頻道既無廣告收入又無授權金收入或缺其一者,致原訂費率已不符需求,甚而造成「使用最多,付費最少」之不合理現象,為減少爭議,特於備註中加註此項說明。

 

6.         修訂有線電視費率:

(1)       費率:以系統業者每一訂戶每年30元計算。

(2)       理由:

①、各家有線電視系統的廣告收入計算基準不一,甚至因委外經營,系統年度財務報表上,有零元廣告收入或同樣戶數規模卻廣告收入金額差異極大的情形發生,故現行以有線電視系統之年度廣告收入總額為費率計算基準方式,實不足以公允、合理保障音樂著作權人權益。

②、另本會代管音樂著作被大量使用於各有線電視系統之出租頻道、時段節目中,作為收視戶點播或點唱之用,系統業者一面向頻道、時段租用者收取上架費用,另外又向收視戶收取每月510600元不等之收視費,實為利用本會代管音樂著作之最大獲利者。

③、因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系統業者須按月陳報收視訂戶之異動資料,並公告於主管官署NCC網站,故有線電視產業之交易行為,如系統併購、廣告定價、頻道出租、節目授權金等均以戶數規模為計價基準。基於前述理由,並參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現行之費率訂價基準,本會「有線電視系統」公開播送新修訂費率為:「以系統業者每一訂戶每年30元計算」。

 

7.         刪除概括授權「公開播送」四、公共電視、非營利電視台費率並新增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二、衛星電視台8、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費率

   1)費率:以政府撥款預算×0.15%計算。

   2)理由:

1因考慮原住民及客家電視頻道觀賞族群之屬性及本會所收取之授權費為本會原住民及客籍創作老師之絕大部份分配來源,因此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刪除原四分之ㄧ之優惠。

2、另考量政府所屬頻道使用本會管理音樂著作之次數及本會所管理客家及原住民歌曲之數量,故以政府撥款預算之0.15%計算年度概括授權費用,係屬適當。

 

(二)  新增「公開播送」電視台、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費率:

A.   電視台計算方式為:以每次不超過五分鐘(不含)為一單元,超過者以另一單元計算。其費率
1無線電視:18,000
2衛星電視:12,000
3非商業、政府所屬頻道:6,000

B.   有線電視:以「每首每次各新台幣300元/1000戶計算」

C.   廣播電台

 1.商業廣播電台

(1)    利用人需於年度使用前二個月,提出下年度計劃使用支曲目名稱及使用次數,先向本會申請授權,始能使用。

(2)    依利用人所申請使用數量,並以每次不超過五分鐘(不含)為一單元,超過者以另一單元計算。

(3)    計算方式以每一頻率為計算單位,單元計價如下:

u    調幅廣播電台:2000

u    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3000

u    小功率(社區)調頻廣播電台:1000

        2.非營利廣播電台:依商業性廣播電台費率三分之ㄧ收費

 

理由:為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會另訂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收費金額,本收費標準係參考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之單曲收費標準及並考量兩國之物價水準及國內電視台、廣播電台不同之屬性、功率,訂定上述不同之收費標準供利用人選擇。

 

(三)  修訂「公開傳輸」費率

1.     網站上襯底音樂改為網路電視、廣播:

  1)營利性網站:以全年營業總收入之3.8%或每首1.4元計算
 
2)非營利網站:最低使用報酬每年15,000

2.     網站上提供之音樂欣賞:

  1)營利性網站:
     
1全年營業額總收入之2.5 %計算
     
2每人10x當月人數
 
2)非營利網站:最低使用報酬每年15,000

  理由:

1.   為因應目前網路行為多樣化,故有必要修正本項目之費率金額。

2. 此次費率修訂參考MUST及日本JASRAC之授權收費標準並增訂單曲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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