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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消息轉載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950

 

由影視產業界所公推之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已於1216獲大陸國家版權局指定,擔任台灣影音(音像)製品進入大陸市場的著作權認證機構。未來台灣影音產業業者在大陸地區出版影音製品時,可直接在台灣辦理認證,也就是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辦理相關認證作業,這對台商可謂一大利多,大大促進台灣影音產業業者赴大陸出版發行的便利。

 

依據中國大陸1995年「關於對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合約進行登記的通知」,凡屬國家版權局指定境外認証機構事先認証範圍的,音像出版單位應要求對方提供由認証機構開具的權利證明書。之前,大陸國家版權局對於包括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各種音像製品(包括錄音帶、錄像帶、鐳射唱盤、鐳射視碟及其他音像製品)指定「香港影業協會」和「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為其會員的認証機構。上述作法,屢經業者反應過於周折費時,亦間接導致盜版之猖獗,希望政府能向大陸地區反應直接指定台灣相關團體辦理權利認證。

 

智慧局為協助業者解決上述問題,除於去2009年兩岸版權論壇業務交流會中向大陸代表提出此一問題,獲得善意之回應外,並於今年2月間邀集國內相關團體研商,與會代表一致推舉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為認證機構,並希望主管機關協助與大陸溝通,比照日、韓二國建立台灣自己的權利認證機構。

 

為能有效達成認證作業,智慧局經過不斷的溝通、協調,積極協助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就著作權認證流程、協會委員會制度以及認證之範圍予以釐清,並進行意見的交流,期望協助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能順利被大陸指定為認證機構。除此之外,智慧局也積極與大陸方面協調,確認建立著作權認證機構所需要的認證程序、操作方式及權利認證後續執行的相關問題。

 

912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生效後,智慧局為積極落實第6條關於台灣影音製品認證制度建立之規定,基於尊重台灣視聽產業與錄音產業之意見,於991117依上述協議規定指定「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為台灣影音(音像)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並獲大陸國家版權局於991216正式認可。這項成果不但落實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亦可說是兩岸交流的一大突破。

 

991224開始,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已正式受理著作權認證申請案,台灣影音產業業者欲於大陸地區出版影音製品(包括錄音帶、錄像帶、鐳射唱盤、鐳射視碟等產品),可直接向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申請著作權認證,不需再透過第三地辦理著作權認證,不但解決業者認證過程的不便利性,也大大節省台商的營業成本,為台灣影音產業赴大陸出版發行創造新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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