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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為提高流行音樂發展動能、開創與推廣流行音樂品牌及提升流行音樂產業整體發展,特訂定該要點。重點如下:

一、            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一百年一月三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一日止。

(二)  交付方式:

1. 郵寄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一日(含)前,以掛號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出版處第三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本局將不予受理。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一百年三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本局將不予受理。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補助」。

二、            申請者資格
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製作及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且以曾於95年至99年期間入圍或獲金曲獎獎項之流行音樂業者為限。

詳細辦法請參考新聞局公告: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78381&ctNode=4633

補助要點及申請表下載:http://info.gio.gov.tw/public/Attachment/01213101747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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