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100)台樂權忠字第1000082號
公告事由:使用報酬費率變更
公告日期:
100年4月18日
實施日期:100年5月19日

公告說明:

壹、本會於99年12月16日召開第四屆第18次董事會,並決議修改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
貳、修改個別授權公開演出費率及理由如下:

 

【費率】
  二、單場次演出
 (一) 收費單位:每一首音樂著作之「詞」或「曲」各為一個單位;每一首無歌詞之音樂著作為二個單位。
 (二) 收費標準:
    1、 商業性演出:
   (1)以娛樂稅申報報表收入總額2%計費,不使用曲目比例計算。  
   (2)或採單詞、單曲授權。          

單詞、單曲(每單位)

金額

座位數或場地容納人數

2.5元

1,000人以下

2元

1,001-10,000人

1.5元

10,001人以上

   

 




單曲金額乘以座位數或場地容納人數,再乘以演出使用曲目(次)數所得之金額。

A、座位數:以最大售票席位數為計算基準。
B、容納人數:以場地最大容納人數為計算準。
C、次數計算:以使用每首詞、曲,各為一計算單位。
D、單場最低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
例如:以座位數4,000的場地演出10首詞(曲),按單詞、單曲授權計算為:
   2(元)×4,000×10(次)


2、非營利性質、其他性質:
(1)公式:使用報酬之金額為下列之基本額乘以使用歌曲數再乘以場次數之總額。
             單次授權最低收費額:新台幣1,350 元。
(2)基本額金額如下:
  甲級:座位數500 以下基本額新台幣100 元。
  乙級:座位數501-2000 基本額新台幣200元。
  丙級:座位數2001-4000 基本額新台幣350 元。
  丁級:座位數4000 以上其他性質基本額新台幣450 元。


【理由】

  1. 定義明文:
    以營利為目的,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其他性質: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但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或者雖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收取任何報酬,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但有直接或間接為某特定商品、廠牌宣傳、促銷目的之活動均屬之。
  2. 訂定費率參考因素:
    審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公開演出單曲授權費率標準,並依本會代管曲目特殊性,予以制訂。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亦參酌CASH費率,每一出席者港幣0.75元,故見本會訂定費率之合理性。
  3. 概括授權費率參考:
    JASRAC:5%
    CASH:3%
    PRS:3%
  4. 考量本會非單一協會,故以2%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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