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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公告
發文字號:(100)台樂權忠字第1000059號
公告事由:使用報酬費率變更
公告日期:100年3月25日
實施日期:100年4月25日

公告說明:
壹、 本會於本年3月18日召開第四屆第19次董事會,並決議修改廣播電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及有線電視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
貳、 修改費率:
一、 修改廣播電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相關費率及理由,如下表
100年大功率  

100年中功率

100年小功率  100年調幅    

 

二、 修改有線電視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
(一) 原費率名稱「有線電視」修改為「有線電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
(二) 費率:
1. 自製頻道:商業託播節目-每年每戶1元;社區公益活動節目-優惠不予收費。。
2. 商業託播節目頻道:跨系統連線播出,費率為每年每戶3元。
(三) 理由:

  1. 此情況普遍發生於中南部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除自製頻道外,會因應租賃方(賣藥業者)要求,另開闢一至二條頻道出租。此類頻道經營業者因未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且各系統業定義之頻道名稱不一(如稱民俗台、資訊台),然系統業者為該等節目之實際公開播送者,故此類頻道仍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平台)為費率訂定及收費對象。
  2. 跨系統連線播出收費方式說明:
    A、B、C等三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各有5萬、3萬、及8萬收視戶。今,某甲公司同時向A、B、C等三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租用一個系統頻道,且連線(同時段同節目)用於經營唱歌賣藥節目,則A、B、C三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須支付MCAT公開播出授權金每年各15萬元(5萬戶 X 3元)、9萬元(3萬戶 X 3元)、及24萬元(8萬戶 X 3元)。
  3. 本年1月4日及3月11日與利用人進行意見交流後,考量有線電視自製頻道節目之屬性及託播節目之情形,本會同意釋出善意調整費率。經3月11日意見交流會會議主席裁示,本會重新擬定本項費率並報請董事會通過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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