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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公告

 

公告日期:99年7月 1日
實施日期:99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99)台樂權忠字第990126號
公告事由:使用報酬費率變更
公告說明:
壹、本會於本年6月24日召開第四屆第15次董事會,並決議修正/新增概括授權公開播送電視臺部份費率,此外,為因應集管團體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故新增概括授權公開播送「單一著作單次使用」費率。 
 
貳、該次會議除就概括授權公開播送部份新增/修訂費率外,並重新確認概括授權公開演出部份之費率。 
 
參、新增/修訂費率如下述:
(一)修正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二、衛星電視台1、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1-1
  原費率: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修正後費率: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1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二)新增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二、衛星電視台8、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費率,其費率為以政府撥款預算×0.15%計算。
(三)刪除概括授權「公開播送」四、公共電視、非營利電視台費率 
(四)新增概括授權「公開播送」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費率,計算方式為:以每次不超過五分鐘(不含)為一單元,超過者以另一單元計算。其費率各為:
A.電視台:1無線電視:18,000元
      2衛星電視:12,000元
          3非商業、政府所屬頻道:6,000元
B.廣播電台:
 (一)商業廣播電台
          1調幅廣播電台:2000元
          2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3000元
          3小功率(社區)調頻廣播電台:1000元
  (二)非營利廣播電台:依商業性廣播電台費率三分之ㄧ收費 發文字號:(99)台樂權忠字第990126號

 

肆、確認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彙整97會員大會及99會員大會之費率修訂)
 一、 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
1、以音樂為主要賣點之營業場所(如酒吧、咖啡廳、餐廳、PUB、俱樂部、舞廳、夜總會、韻律舞蹈教室、同費率之場所如健身房、健康中心…):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每年200 元;現場演唱亦同。
      2、非以音樂為主要賣點之營業場所:
 2-1 遊樂場、撞球場、電動玩具店、保齡球場、三溫暖、美容院、理髮廳、超商、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展示中心、大賣場、 溜冰場、Hi-Fi(錄影帶)店(同費率之場所如服飾店、鞋店、SPA、旅館、飯店及醫療院所等):
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每年100元。
  2-2 工廠、辦公大樓、銀行、停車場、加油站、車站、捷運(捷運列車包廂除外)…等:
(前50坪)           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
   加(第51坪至第100坪) 每坪每年以15元計算;
   加(第101坪以後)   每坪每年以10元計算。
理由:
①、刪除原條文貳、一、「大空間無隔間」及原條文貳、二、「小空間有隔間」字樣,將原條文一、二之規定重新整合,僅以「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及「不供演唱之非營業場所」做分類,並新增例示之場所別以使利用人明白適用之費率。
②、以音樂為主要賣點之營業場所,其規定係以利用音樂對其營運之重要性高低做訂定。利用程度愈高且重要性高者,費率愈高,愈低者且重要性低者,費率愈低。
③、除原有費率不變之外,僅新增2-2費率。
 
     3、新增投幣式點播機:每台每年3000元。 
理由:係因目前市場上新興行業之一係於各公開場所放置數位點播機(投幣式),此部份有業者與仲團接洽,對於該業務之費率有增訂之必要。該性質與點唱機與伴唱機類似,故比照同一收費標準。
 
二、不供演唱之非營業場所(如:青年活動中心…等)
1、 20坪內                  每坪每年以50元計算;
   加(第21坪至第50坪)      每坪每年以30元計算;
     加(第51坪以上)      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
      2、以場地座位為準,每一座位每年基本費5元。
3、機關、軍營、學校: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報酬率」有關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之收費規定辦理。
理由:
①、「刪除」原費率:不供演唱之非營業場所與「保留」原費率:二、不供演唱(小空間有隔間)(二)非營業場所
②、原費率分室內室外,似無區分之理由。
③、原費率過低,不敷會務運作之行政成本,影響會員權益,故將之刪除。利用人於新費率之適用應僅以非營業或營業場所來區分。
 
三、 供演唱之場所(如:KTV、卡拉OK、CLUB、小吃店、提供投幣式點唱機之活動中心…等):
1、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
2、如為電腦伴唱機、點唱機或投幣式供演唱者,以每台每年3,000元計算。
理由:
①、原第三條及第八條由於性質相似,故合併修正為現在之「三、供演唱之場所」
②、KTV及卡拉OK訂定費率為3000元,符合目前市場上多年之收費機制。本費率已廣被利用人接受,均無異議,特修訂將不必要不合用之原費率刪除。
 
四、 公車、遊覽巴士、臨時播音及臨時流動播音車輛:
1、市區公車:每輛每年250元。
2、公路公車及遊覽巴士:每輛每年以2,500元計算。
3、聯結車輛(火車、捷運等大眾運輸車輛):每列車每一年2,500元。
4、商業及個人宣傳車:每車每日收1,000元。
5、公益宣傳車輛:每車每日收500元。
理由:
①、原第四條及第五條性質相似,故合併修正為現在之「四、」
②、新增定市區公車費率為每年500元;理由:1公車票價低廉2、參考MUST費率訂定。
③、其餘費率不變
 
五、 民用航空器播音系統
1、每一機位年收100元。
2、起飛降落期間,每一航段以40元計。
理由:
①、原第六條修正為現在之五條。
②、原費率不變。修正六、(二)以航次計算之起降音樂之規定。改為五、2起飛降落期間,每一航段以40元計。修正理由:(1)方便利用人計算。(2)參照MUST費率訂定。
 
六、 電影院:每年每個座位以50元計算。
理由:本條新增。修正要旨:原貳、一之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即有規定電影院以每個座位50元計算,並無改變,僅為方便利用人適用而獨立訂定。
 
七、 大型遊樂園區:以前一年度之實際總售票收入之0.05 %作為當年度之音樂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用。
理由:原費率以大空間無隔間之坪數計算,利用人均表示無法接受,因金額太高;故獨立增訂以售票收入之百分比,做為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數字係參照MUST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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