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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公告

 

發文字號:(100)台樂權忠字第1000097號

公告日期:100年5月12日

公告事由:章程變更及會員專屬授權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變更 

公告說明:

壹.原章程第17條、第26條及第36條,業經第四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智著字第10000012750號)及4月21日(智著字第10000034780號)函准予核備在案。

 

 

貳.本會新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法人登記證書(1000502)  

 

參.新修訂章程公告如下(劃線者為更正部分):

第十七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總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二、推薦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候選人。

三、審定會員入會申請。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董事或董事長。

五、議決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辭職。

六、訂定與變更使用報酬率。

七、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之訂定與變更。

八、選任5名董事組織分配委員會,負責處理分配事務及其相關事項,並提報董事會議決。

、聘免總經理。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十一、製作業務報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決算表,於總會開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查核。並於總會開會前十日,公開陳列於主事務所,供會員或其偕同之律師、會計師查閱。以上文件經總會決議承認後,董事會之責任解除,但董事會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十二、組織各種委員會,加強對會員之服務工作。

十三、其他有關會員福利事項與政府交(委)辦事項及有關法令之執行。

十四、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本會交涉時,由常務監察人為本會之代表。如遇與本人有關之案件討論或處理時,應主動迴避。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使用報酬率之變更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方式應以登載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本會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第廿六條: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本會行政工作,但董事長經董事會決議兼任本會行政職務者不在此限
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因公出差及開會得支領車馬費,其支領金額由總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惟董事長、常務監察人、未兼任行政工作之董事長可按月支領固定車馬費,其支領金額由董事會議決。為維持其超然之立場,以上各職並不得兼任秘書處之會務及業務工作人員。
董事長兼任行政工作者,其薪資之承認應由董事會認可,並經會員大會決議追認。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應從該年度所收管理費中提撥百分之十為會員公益基金撥款,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

    二、會員優良著作之獎勵。

    三、著作權之宣導。

    四、音樂活動之贊助。

    五、有關著作權及文化發展之研究。

    六、會員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舉辦。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益事項。

    八、施行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肆、會員專屬授權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修訂

第一條:

甲方將其本人,或與他人共同著作,或其他依著作權法已取得或陸續取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如附件一),包括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上載(upload)重製權專屬授權委託乙方代為管理。本項之授權區域含國內外(新加坡除外),由乙方對國內外使用人,或透過國外與乙方有合作關係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向國外使用人,收取使用報酬轉分配於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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