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公告

發文字號:(99)台樂權忠字第990117號
公告日期:99年6月22日
實施日期:99年7月22日

 
公告事由:使用報酬費率變更
公告說明: 
99/01/12 立院三讀通過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其中「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已正式修正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並於2月10日經總統令公佈後生效。
為因應「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對於使用報酬費率制度採事後審議之變革,故本會修正部分使用報酬費率,並經97年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費率如下述:
(一) 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
1. 新增旅館、飯店、醫院診所病房費率
(1) 費率:
①、 每個房間每年以150元計算。
②、 公共區域(例如:健身房、游泳池…等):每一公共區域每年以150元計算。
(2)理由:
①、 原訂定費率僅制定小空間有隔間之公開演出費率,並未訂定小空間有隔間之公開播送費率,為使收費機制合法化,故增訂之。
②、 本年度與利用人溝通協商之結果,利用人較能接受以「房間數」計算費率;倘以「坪數」計算,將造成利用人適用費率上之困擾。況且,我們對於電視台收取公播費,與「坪數大小」無直接關係,故對於此等場所之收費,不再以坪數為計算基礎。
③、 每個房間數訂定為150元/年係參考MUST之收費標準及國外仲團相關費率之規定。
 
(二)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
一、 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
1、 以音樂為主要賣點之營業場所(如酒吧、咖啡廳、餐廳、PUB、俱樂部、舞廳、夜總會、韻律舞蹈教室、同費率之場所如健身房、健康中心…):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每年200 元;現場演唱亦同。
2、 非以音樂為主要賣點之營業場所:
 2-1 遊樂場、撞球場、電動玩具店、保齡球場、三溫暖、美容院、理髮廳、超商、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展示中心、大賣場、溜冰場、Hi-Fi(錄影帶)店(同費率之場所如服飾店、鞋店、SPA、旅館、飯店及醫療院所等):
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每年100元。
  2-2 工廠、辦公大樓、銀行、停車場、加油站、車站、捷運(捷運列車包廂除外)…等:
(前50坪)           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
   加(第51坪至第100坪) 每坪每年以15元計算;
   加(第101坪以後)   每坪每年以10元計算。
理由:
①、 刪除原條文貳、一、「大空間無隔間」及原條文貳、二、「小空間有隔間」字樣,將原條文一、二之規定重新整合,僅以「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及「不供演唱之非營業場所」做分類,並新增例示之場所別以使利用人明白適用之費率。
②、 以音樂為主要賣點之營業場所,其規定係以利用音樂對其營運之重要性高低做訂定。利用程度愈高且重要性高者,費率愈高,愈低者且重要性低者,費率愈低。
③、 除原有費率不變之外,僅新增2-2費率。
 
3、 新增投幣式點播機:每台每年3000元。 
理由:係因目前市場上新興行業之一係於各公開場所放置數位點播機(投幣式),此部份有業者與仲團接洽,對於該業務之費率有增訂之必要。該性質與點唱機與伴唱機類似,故比照同一收費標準。
 
二、不供演唱之非營業場所(如:青年活動中心…等)
1、 20坪內                  每坪每年以50元計算;
   加(第21坪至第50坪)      每坪每年以30元計算;
     加(第51坪以上)      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
2、 以場地座位為準,每一座位每年基本費5元。
3、 機關、軍營、學校: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報酬率」有關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之收費規定辦理。
理由:
①、 「刪除」原費率:不供演唱之非營業場所與「保留」原費率:二、不供演唱(小空間有隔間)(二)非營業場所
②、 原費率分室內室外,似無區分之理由。
③、 原費率過低,不敷會務運作之行政成本,影響會員權益,故將之刪除。利用人於新費率之適用應僅以非營業或營業場所來區分。
 
三、 供演唱之場所(如:KTV、卡拉OK、CLUB、小吃店、提供投幣式點唱機之活動中心…等):
1、 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
2、 如為電腦伴唱機、點唱機或投幣式供演唱者,以每台每年3,000元計算。
理由:
①、 原第三條及第八條由於性質相似,故合併修正為現在之「三、供演唱之場所」
②、 KTV及卡拉OK訂定費率為3000元,符合目前市場上多年之收費機制。本費率已廣被利用人接受,均無異議,特修訂將不必要不合用之原費率刪除。
 
四、 公車、遊覽巴士、臨時播音及臨時流動播音車輛:
1、 市區公車:每輛每年250元。
2、 公路公車及遊覽巴士:每輛每年以2,500元計算。
3、 聯結車輛(火車、捷運等大眾運輸車輛):每列車每一年2,500元。
4、 商業及個人宣傳車:每車每日收1,000元。
5、 公益宣傳車輛:每車每日收500元。
理由:
①、 原第四條及第五條性質相似,故合併修正為現在之「四、」
②、 新增定市區公車費率為每年500元;理由:1公車票價低廉2、參考MUST費率訂定。
③、 其餘費率不變
 
五、 民用航空器播音系統
1、 每一機位年收100元。
2、 起飛降落期間,每一航段以40元計。
理由:
①、 原第六條修正為現在之五條。
②、 原費率不變。修正六、(二)以航次計算之起降音樂之規定。改為五、2起飛降落期間,每一航段以40元計。修正理由:(1)方便利用人計算。(2)參照MUST費率訂定。
 
六、 電影院:每年每個座位以50元計算。
理由:本條新增。修正要旨:原貳、一之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即有規定電影院以每個座位50元計算,並無改變,僅為方便利用人適用而獨立訂定。
 
七、 大型遊樂園區:以前一年度之實際總售票收入之0.05 %作為當年度之音樂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用。
理由:原費率以大空間無隔間之坪數計算,利用人均表示無法接受,因金額太高;故獨立增訂以售票收入之百分比,做為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數字係參照MUST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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