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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公告
 
發文字號:(99)台樂權忠字第990107號
公告日期:9967
實施日期:9977
 
公告事由:本會新修訂之使用報酬費率,特此公告。
公告說明99/01/12 立院三讀通過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其中「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已正式修正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並於210經總統令公佈後生效。為因應「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對於使用報酬費率制度採事後審議之變革,故本會修正部分使用報酬費率,並皆經98年、99年第四屆第一、二、三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14次董事會通過,修正費率如下述:
(一)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配合「單一窗口」之授權制度,採統一費率計算,其費率項目包括遊覽車、市區汽車、公路汽車、美容院、理髮廳、旅館房間、旅館公共區域、醫院病房、醫院公共區域、卡拉OKKTV及電腦伴唱機。
1.遊覽車 每台2500元/年
2.市區公車客運 市區公車250元/輛/年
3.公路汽車客運 公路(國道)汽車客運 2500元/車/年
4.美容院、理髮廳 100元/坪/年
5.旅館房間 (公演+公播)150元/房/年
6.旅館公共區域 (公演) 按核定費率
               (公播)每設施區域150元/間/年
7.醫院病房 (公演+公播)150元/房/年
8.醫院公共區域 (公演) 按核定費率
               (公播)每設施區域150元/間/年
9.卡拉OK、KTV 3,000元/包廂/年
10.電腦伴唱機 3,000元/台/年
 
備註:依照98.3.10協商結論,MCAT及TMCS均同意比照MÜST 所訂費率標準(除廣播電台、電視台外)辦理並進行修改,因此MÜST報送之費率應係實際收費標準,作為其他仲團之參考標準。
 
(二)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
1.          新增光纖傳輸型衛星頻道費率:
(1)    費率:依所播出之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數為收費計算基準,每頻每戶每年3元為當年使用報酬。
(2)    理由:
①、    此類型頻道在節目訊號傳輸方式、經營規模、營收模式等方面,與現行衛星頻道有極大差異。如採現行衛星頻道標準(廣告收入加授權金總合)收費,除著作權人權益無法獲得合理的保障外,收費標準將因可任由利用人造假,而失去公平的依據。
②、    此類頻道由地下賣藥電台衍生而來,百分之百無廣告招攬業務行為,何來廣告收入?其主要營收來自販售藥品或健康食品,實與購物頻道無異,且部份業者為逃稅而漏報收入情形嚴重,財報上實無法呈現真實數據供收取費率參考。另授權金部份,因該類頻道均以付上架費為主,故財報上亦無授權金名目,可供收取費率參考。
③、       本會自民國九十五年開始,即以有線電視系統規模、家數為計價基準向該類型頻道、節目收費迄今,並無太大爭議。今適逢主管官署,為管理之便,允其申設為「非無線非衛星傳輸頻道」。為免衍生爭議,本會新訂「光纖傳輸類型衛星頻道」收費標準,以系統收視戶數為計價基準,以「每頻每戶每年3元」為該類型頻道之公播費率收費標準,以與現行衛星頻道收費區隔。
 
2.          新增購物台費率:
(1)    費率:依營業毛利之30 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計算。
(2)      理由:
①、    本會並沒有訂定購物頻道費率,然因國內購物頻道數量眾多,且其營業額之結構特殊,有必要制定一適合購物頻道授權之費率。
②、    依一般商業頻道費率訂定,因購物頻道不適合用廣告收入計算使用報酬,故以會計師後之營業收入為計算基礎(30%:扣除營業成本後比率)
 
3.          新增無年廣告總收入或授權金收入頻道費率
(1)        費率:依所播出之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數為收費計算基準,每頻每戶每年1元為當年使用報酬。
(2)        理由:有線電視系統目前播出頻道中,有部份頻道業者既無廣告收入,亦無授權金收入;為有清楚依據,增訂此收費費率。
 
備註:本會採使用者付費為費率核定、收取原則,上列指陳之「年度廣告收入」或「營業毛利」係針對衛星節目供應者招攬廣告、銷售商品營利所得的費率核算依據;授權金收入係針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向一般家庭收視戶收取收視費營利所得的費率核算依據。利用人如要取得完整授權,即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涉及兩個不同的播送平台)公開播送行為之授權,則須提供該兩項收入數據作為使用報酬之核算依據。如無廣告收入及(或)無授權金收入者,則須提出使用相關計劃、資料,向本會提出特案費率協商申請、以取得合法授權。
 
4.          修訂有線電視費率:
(1)    費率:以系統業者每一訂戶每年30元計算。
(2)    理由:
①、    各家有線電視系統的廣告收入計算基準不一,甚至因委外經營,系統年度財務報表上,有零元廣告收入或同樣戶數規模卻廣告收入金額差異極大的情形發生,故現行以有線電視系統之年度廣告收入總額為費率計算基準方式,實不足以公允、合理保障音樂著作權人權益。
②、    另本會代管音樂著作被大量使用於各有線電視系統之出租頻道、時段節目中,作為收視戶點播或點唱之用,系統業者一面向頻道、時段租用者收取上架費用,另外又向收視戶收取每月510600元不等之收視費,實為利用本會代管音樂著作之最大獲利者。
③、    因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系統業者須按月陳報收視訂戶之異動資料,並公告於主管官署NCC網站,故有線電視產業之交易行為,如系統併購、廣告定價、頻道出租、節目授權金等均以戶數規模為計價基準。基於前述理由,並參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現行之費率訂價基準,本會「有線電視系統」公開播送新修訂費率為:「以系統業者每一訂戶每年30元計算」。
 
5.          修訂廣播電台費率:
小功率(社區)調頻廣播電台音樂著作權公開播送權使用報酬收費基準表
 
 
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音樂著作權公開播送權使用報酬收費基準表
 
調幅廣播電台音樂著作權公開播送權使用報酬收費基準表
 
 
本會完整使用報酬費率如下附檔:http://www.mcat.org.tw/upload_doc/b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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