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公告
公告日期:101年5月 28日
發文字號:(101)台樂權忠字第1010097號
公告事由:章程變更及使用報酬分配辦法變更
公告說明:
一、 原章程第2章章名,第2、4、5、6、8、9、10、11、13、14、16、17、18、19、
21、23、24、25、26、27、28、29、34、35、36、37、42條;及刪除第43條條次、增訂「附記」本章程制定及修正經過。
業經第4屆第5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以智著字第10100023640號函許可變更。
二、 原章程第11、17、20、28及第39條。業經第4屆第6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以智著字第10100039280號函准予變更。
三、 本會新修訂之使用報酬分配辦法於第4屆第6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以智著字第10100039280號函准予備查。
四、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公告資料如下:
(一) 新修訂章程(劃線者為更正部分)
第二條:本會以保障音樂著作權人之法益,推廣音樂創作之利用,促進並維護社會整體文化經濟之發展,增進音樂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之良性之互動及和諧關係為宗旨。 |
第二章 任務 |
第四條:本會依法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維護會員音樂著作財產權之法益。 二、協助會員或依法接受委託,代為管理音樂著作權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上載(upload)重製權,與使用收費、分配等事宜。 三、推廣會員之音樂創作,促進合法有效之利用,以增進會員之福祉,並活絡文化經濟之發展。 四、宣導音樂著作權之正確觀念,增進會員及社會大眾對音樂著作權之認識及尊重。 五、積極參與國際相關團體之活動,促進音樂著作之交流,並以互惠之方式,相互委託授權管理,擴大文化經濟空間,爭取並保障會員音樂著作權在國際間之權益。 六、蒐集有關音樂著作權改進之具體意見,提供政府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 七、辦理有關會員福利事項,及政府依法交(委)辨及授權事項。 八、辦理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第五條︰凡依著作權法取得音樂著作權並簽約委由本會代為管理者,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
第六條:本會會員種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擁有音樂著作權之自然人。 二、團體會員:擁有或受託管理音樂著作權之公司或團體,得推派一人為代表。 三、預備會員:擁有音樂著作權,但著作尚未公開發行或依據第五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停權之會員。 四、榮譽會員:為促進公共關係,敦睦國際友誼,對音樂創作卓著貢獻或對音樂著作權之保護確具貢獻之相關人士,經董事會之決議可授予榮譽會員。 會員申請入會,須經本會秘書處初審合於規定,並提報董事會複審議決,完成一切應辦手續,方得入會。 |
第八條︰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繳納會(規)費、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依本章程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並有依使用報酬收受及分配之規定,享有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權利義務均等。榮譽會員、預備會員得參與本會之活動,但無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本會章程所定會員之其他權利。預備會員會費減半收取,榮譽會員無須繳納會費。 |
第九條︰會員得隨時以書面申請退會。退會案先經常務監察人審查當事人與本會之間無任何財務及權益之糾葛,並不影響年度結算後,再由秘書處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退會之生效日期。惟退會前所繳一切會(規)費,不得要求退還,而退會生效日前所應享之權益及未到期之授權契約均不受影響,其所衍生之權利繼受問題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停止其會員權利,經提會員大會通過得予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及會章者。 二、經催告拒不繳交會(規)費者。 三、嚴重影響本會之聲譽者。 四、發生第七條各款之事故者。 五、違犯重大侵權行為者。 六、會員連續三年(次)未出席,且未委託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 |
第十一條︰本會設總會(又稱會員大會,以下稱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定期集會一次,於會前十五日,由董事長以書面通知召集。但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董事長亦應臨時召集。 |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二、訂定與變更管理費金額。 三、議決入會費、年費、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本會之改組、解散及財產之處分。 六、訂定及修正本會章程。 七、變更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八、有關本章程所定事項及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四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九人、候補董事六人;設監察人會議,置監察人三人、候補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四年,均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不同之身份,按作曲5人、作詞5人、有聲出版9人,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組成,均得連選連任。董事、監察人不得委人代理,出缺時由候補者遞補至任滿為止。 選舉規定如下: 一、 董事、監察人候選人須符合下述三項條件始有參選資格: (一)入會三年(含)以上之會員。 (二)連續二年出席(含委託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 (三)著作財產權以詞曲各為一個單位計算,財產權總數超過一百個單位以上者。惟曾任音樂相關科系教授及現任董事、監察人不在此限。 二、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均有一個表決權。但著作財產權之詞曲各以一個單位計算,財產權總數超過一百個單位以上者,加權計算一個表決權,每位會員以增加一個表決權為限。 三、 以得票之多寡區分正選與後補,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董事會設分配委員會,由董事互選五人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辦理使用報酬分配事宜與其他相關事項,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之。 |
第十六條: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置董事長一人,由常務董事互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二次。董事長為董事會之主席,並為本會法人之對外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常務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之;董事長於任內出缺時,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繼任,任期均至屆滿為止。 |
第十七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入會申請。 三、 推薦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候選人。 四、 選舉常務董事。 五、 罷免常務董事或董事長。 六、 議決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辭職。 七、 選任分配委員會委員。 八、 議決總經理之任免。 九、 訂定與變更使用報酬率。 十、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之訂定與變更。 十一、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十二、訂定及組織各種委員會,加強對會員之服務工作。 十三、議決本會秘書處組織與編制。 十四、有關會員福利事項、政府交(委)辦事項及有關法令之執行。 十五、有關本會行政業務獎勵辦法之訂定。 十六、其他有關本章程所訂事項及會員大會交辦事項之執行。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本會交涉時,由常務監察人為本會之代表。如遇與本人有關之案件討論或處理時,應主動迴避。 第一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變更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方式應以登載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本會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
第十八條: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連選得連任。常務監察人擔任監察人會議之主席,及代表監察人查核本會帳冊文件。 |
第十九條:監察人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董事會工作之執行,審察本會年度預算與決算。 二、自行或經決議委託律師、會計師查核本會業務、財務、及相關文件、簿冊、報告等,並將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監察人之責任解除,但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察人,及議決常務監察人或監察人之辭職。 四、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使本會或會員遭受損害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其他有關會務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本會設申訴委員會,置委員共七人,均為無給職,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任期四年。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及會務工作人員均不得擔任。申訴委員不得兼任會務工作。其產生、遞補及解任之方式如下: 一、五人由會員中選任。但作曲、作詞、有聲出版不同身分會員至少各選一人;二人就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 二、申訴委員不得委人代理,出缺時由會員大會補選,任期至任滿為止。 三、申訴委員如有違背職務、有損會譽、或不適任情形,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經董事會議決,得予解任。 申訴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擔任申訴委員會主席。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委員補選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第一項新增名額於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補選之,任期至第五屆屆滿止。 |
第廿一條:申訴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會員及委託代管人與本會間,關於使用報酬分配之爭議事項之裁決。 二、合約文字權利義務爭議之裁決。 三、申訴委員以輪值之方式受理申訴案件。其調查及處理意見經提申訴委員會議,由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過半數委員同意公決之。申訴委員會之裁決當事人如有異議,可再申請複議,同一案件以申請複議一次為限。 四、申訴委員會之裁決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執行。當事人對申訴委員會之複議仍有異議時,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未經申訴委員會處理者,不得向會員大會申訴。 |
第廿三條:董事會、監察人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由董事長、常務監察人分別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以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但罷免常務董事或董事長、訂定與變更使用報酬率,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第廿四條: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得召開聯席會議,由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聯名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常務監察人如無故不召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其他董事、監察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並另行改選。董事、監察人無故不參加會議連續兩次者,視同辭職,其缺由候補者依法遞補。 |
第廿五條:董事會或監察人會議之決議故意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或監察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依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懲處。但經表示異議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除其責任。 |
第廿六條: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本會行政職務,但董事長經董事會決議兼任本會總經理行政職務者不在此限。 |
第廿七條:本會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報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總經理一職得經董事會決議,由董事長兼任。 |
第廿八條:總經理承董事長之命,綜理行政業務,指揮監督秘書處,其職掌如下: 一、依法執行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 二、配合預算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辦理日常會務行政工作及會員服務事項。 三、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發行會刊以宣導理念、傳播資訊、聯繫會員,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本會各項公告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廿九條: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之組織、編制,由總經理擬訂,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並應提報董事會議決。 |
第卅四條:本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存入銀行專戶集中保管,每年兩次轉分配與著作財產權人。分配基準日為每年一月卅一日及七月卅一日。但如遇年節等情況,得經董事會決議,提前辦理。 |
第卅五條:使用報酬分配表,應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名稱、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數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數額及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
第卅六條:本會得於每年度所收管理費中撥款,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 二、會員優良著作之獎勵。 三、著作權之宣導。 四、音樂活動之贊助。 五、有關著作權及文化發展之研究。 六、會員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舉辦。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益事項。 前項辦理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
第卅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萬元,團體會員五萬元。 二、常年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仟元,團體會員三仟元。 三、會員及社會人士之捐(贊)助(包括委託管理費收入)。 四、基金及孳息收益。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入會費及第二款常年費,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免繳,但免繳期限不得超過當屆董事之任期,且不得針對個別會員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委託管理費收入,其費率為全年使用報酬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卅九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與終了時辦理以下事項: 一、年度開始前由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先行實施,待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再行追認。 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年度業務報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收支決算表,送監察人審核,並由監察人造其審核報告書,於應屆之會員大會前十日,置於主事務所供會員查閱,經送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認可後,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解除。但如董事及監察人有非法之行為不在此限。 |
第四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記:本章程制定及修正經過:中華民國83年7月24日第1屆第1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中華民國83年8月31日。內政部台(83)內社字第8319376號函准予許可。 中華民國86年1月30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14條。 中華民國88年5月3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申請成為「音樂仲介團體」通過修訂程第四章「組織職稱」:理事、監事、改為董事、監察人。理事長改為董事長。並依民法之規定,修訂第12條有關本會解散之規定。 中華民國89年1月25日「音樂仲介團體」奉核定後之第1屆第3次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14條。 中華民國90年1月6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16、27、37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0年2月20日,以(90)智著字第0900001105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13、14、17、20、36、39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1年4月12日,以智著字第0910002899-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2年1月25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4、12、30、39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以智著字第0920001842-0號函及92年7月2日智著字第0920004676-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2年12月27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1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以智著字第0930000234-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3年7月10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4、5、6、10、26、30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以智著字第0930009138-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8、12、14、27、34、36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以智著字第0940001146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5年1月15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17、27、28、29、36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以智著字第0950000964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6年1月13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37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以智著字第0960002367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37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以智著字第0980000854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14、20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以智著字第09900009370號函許可變更。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12、13、17、37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以智著字第09900043690號函許可變更。 |
(二) 新修訂使用報酬分配辦法: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使用報酬分配辦法
第一條:本會使用報酬之分配,依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38條、本會章程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會使用報酬收入包括: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電台、網路、百貨賣場、公演、航空、伴唱、電視點唱(KTV)、遊覽車等。
第三條:分配原則如下:
一、 會員分配資格,每次分配時在籍會員全額分配,已退會會員按其在籍期間比例分配。
二、 按作詞著作財產權人,作曲著作財產權人,各百分之五十之比例分配,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歌詞、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均屬一人所有,則全數給予該一人。
(二) 歌詞、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分屬一人所有,則各分配百分之五十。
(三) 其他因共同繼承、契約關係所涉及之使用報酬分配問題,悉依當事人(會員)與相對關係人之約定辦理。
三、 總分配款係本會所收受之使用報酬,依法扣繳稅金後再扣除百分之二十五管理費之餘額,每年二次定期分配給會員。
四、 均分款係每一會員無論其著作權是否被利用,每人每年第一次(一月間)分配時各分給新台幣(下同)5000元至8000元,第二次(七月間)分配時各分給3000元至6000元。每次分配前由董事會視收入情況訂定之。
五、 客家電視台收入款及伴唱機客家歌曲點播計次費合計,專款分配給擁有客家歌曲之著作權人會員。
六、 原住民電視台收入款,專款分配給擁有原住民歌曲之著作權人會員。
七、 總分配款扣除「均分款、客家電視台收入款及伴唱機客家歌曲點播計次費、原住民電視台收入款」後之餘額,分配給除「擁有客家歌曲、原住民歌曲」以外之會員。
第四條:計算方式如下:
一、 先按「伴唱機點播率44% 」、「歌曲評比率44%」、「廣告托播記錄表(Q表)5%」、「節目清單7%」計算「各項分配額度」。
二、 再按「實際利用次數比率」分配「個人實際所得款」。
三、 第一款比率得依「當年度廣告托播之多少」由董事會調整之。
第五條: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辦法實施前有關本會使用報酬分配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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