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概括授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
使用報酬費率
注意事項: 1.茲因財政部於民國99年07月01日頒布台財稅字第09900143150號函令,將現行集管團體以開立收據方式收取使用報酬收入,更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亦即日起本會均需開立統一發票給予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收入。 2.本會公告之費率均為未含稅金額,故收費金額均需另加營業稅金額。 例如概括授權公開演出電腦伴唱機之費率為每台每年新台幣3,000元計算,為因應法令之修改需另加營業稅金額,故本會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之使用報酬收入為每台每年新台幣3,150元。 |
壹、公開播送部份:
一、 電視台:其費率金額計算方式(分為年金制及按使用曲目次數計算)
A、年金制:
(一)無線電視:(本項費率1-3係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02.21智著字第10116001272號函審定辦理,自99年11月25日起生效,並自是日起3年內,利用人不得申請審議。)
1、音樂頻道
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3%計算。
2、 一般商業頻道
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
3、新聞、體育頻道
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
4、非商業頻道
以全年度製播總預算之 0.18%計算。
備註:申請人原送審費率係以年廣告總收入總額計算,經出席代表陳述其收費之計算基礎與MUST完全相同,即所稱之年廣告總收入總額為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為方便利用人瞭解,爰予調整。
(二)衛星電視:(本項費率1-6係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10.24智著字第10016003031號函及101.04.24智著字第10116002081號函審定辦理,自99年9月26日起生效,並自是日起3年內,利用人不得申請審議。)
1、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
1-1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金,以下同)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1-2 無年廣告總收入或授權金收入頻道(包括以衛星或光纖傳輸之頻道均屬之):
1-2-1 收視戶數1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1元。
1-2-2 收視戶數逾10萬戶至10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0.5元。
1-2-3 收視戶數逾100萬戶至20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0.2元。
1-2-4 收視戶數逾200萬戶:每頻每戶0.1元。
備註:本項費率係採累加計費,例如A頻道共有250萬戶,則其支付金額應為(10萬戶*1)+(90萬戶*0.5)+(100萬戶*0.2)+(50萬戶*0.1)=10+45+20+5=80萬元。
2、音樂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3、電影台/卡通台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4、新聞/體育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5、教育/宗教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0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6、購物台頻道
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計算。
7、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99.8.26公告/99.9.26實施)
以政府撥款預算×0.15%計算。
備註:本項費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三)有線電視(有線電視自製頻道):(本項費率,係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04.24智著字第10116002081號函審定辦理,自99年9月26日起生效,並自是日起3年內,利用人不得申請審議。)
- 託播節目時數(有利用音樂者)每日12至24小時:每頻每戶0.7元。
- 託播節目時數(有利用音樂者)每日6至11小時:每頻每戶0.5元。
- 託播節目時數(有利用音樂者)每日1至5小時:每頻每戶0.2元。
B、按使用曲目次數計算:
(一)電視台:(99.8.26公告/99.9.26實施)
依利用人所申請使用數量,並以每次不超過五分鐘(不含)為一單元,超過者以另一單元計算。
- 無線電視:18,000元
- 衛星電視:12,000元
- 非商業、政府所屬頻道:6,000元
(二)有線電視:(99.8.26公告/99.9.26實施)
以「每首每次各新台幣300元/1000戶計算」
二、廣播電台:
(一) 營利性廣播電臺概括授權年費:(102.9.30公告/102.10.30實施)
1、全國性廣播電臺:
依其聯播網所屬電台頻率類別、功率大小、屬性及區域性之應付費用累加
計算。
2、調幅(甲、乙類AM)廣播電臺:
(1) 主播台每一頻道22,000元。
(2) 轉播台每一頻道11,000元。
3、中功率調頻(乙類FM)與小功率調頻(甲類FM)廣播電臺:如下載附表1 及如下載附表2 。
4、大功率調幅(丙類AM)廣播電台:如下載附表3 。
5、大功率調頻(丙類FM)廣播電台:如下載附表4 。
(二)非營利性廣播電臺概括授權年費:
1、全國性調頻網:30,000元。
2、全國性調幅網:15,000元。
3、地方性調頻臺:
(1)大功率(丙類)頻道:8,500元。
(2)中功率(乙類)頻道:5,000元。
(3)小功率(甲類)頻道:1,200元。
4、地方性調幅臺:2,500元。
5、以上為非台語臺之使用報酬金額,台語臺使用報酬以上列金額之2倍計費。
6、本項使用報酬率應依各電臺音樂使用次數再調整如下:
(1)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20萬以上、未滿3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15%。
(2)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10萬以上、未滿2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30%。
(3)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1萬以上、未滿1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50%。
(4)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未滿1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70%。
備註:營利性廣播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已於100年12月1日智著字第10016004022號函審定,前揭使用報酬率與非營利性廣播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之適用對象,皆不包括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有營利行為之廣播電臺。
(二)按使用曲目次數計算年費:(99.8.26公告/99.9.26實施)
1、商業廣播電台:
(1)利用人需於年度使用前二個月,提出下年度計劃使用支曲目名稱及使用次數,先向本會申請授權,始能使用。
(2)依利用人所申請使用數量,並以每次不超過五分鐘(不含)為一單元,超過者以另一單元計算。
(3)計算方式以每一頻率為計算單位,單元計價如下:
u調幅廣播電台:2000元
u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3000元
u小功率(社區)調頻廣播電台:1000元
1、 非營利廣播電台:依商業性廣播電台費率三分之ㄧ收費
三、
(一) 旅館(不包含MOTEL)、飯店、民宿、風景渡假村等:(102.9.30公告/102.10.30實施)
- 客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以客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50元計算(不含稅)。
- 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公共空間現場演唱、及餐廳、商店、健身房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補充說明: 倘房間內有附設卡拉OK或KTV或其它供演唱之機器設備,則該房間以3000元/一房間/一年做為收費基礎,不再另收公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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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院、診所及相關醫療健康機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播(102.9.30公告/102.10.30實施)
- 病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領藥處、掛號結帳處、病友休息區、門診室、病例室、X光室、超音波室、物理治療中心、眼科檢查室、哺乳室、輪椅借用處、斷層掃描攝影室、育嬰房、手術房、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等):以病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50元計算(不含稅)。
- 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其他場所如餐廳、商店、卡拉ok休閒設備等之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貳、 公開演出部份: (99.7.1公告/99.7.31實施)
一、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
1、以音樂為主要賣點之營業場所(如酒吧、咖啡廳、餐廳、PUB、俱樂部、舞廳、夜總會、韻律舞蹈教室、同費率之場所如健身房、健康中心…):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每年200 元;現場演唱亦同。
2、非以音樂為主要賣點之營業場所:
2-1 遊樂場、撞球場、電動玩具店、保齡球場、三溫暖、美容院、理髮廳、超商、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展示中心、大賣場、溜冰場、Hi-Fi(錄影帶)店(同費率之場所如服飾店、鞋店、SPA等):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每年100元。
2-2 工廠、辦公大樓、銀行、停車場、加油站、車站、捷運(捷運列車包廂除外)…等:(前50坪)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加(第51坪至第100坪)每坪每年以15元計算;
加(第101坪以後)每坪每年以10元計算。
3、投幣式點播機:每台每年3000元。
二、不供演唱之非營業場所(如:青年活動中心…等)
1、20坪內 每坪每年以50元計算;
加(第21坪至第50坪)每坪每年以30元計算;
加(第51坪以上)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
2、以場地座位為準,每一座位每年基本費5元。
3、機關、軍營、學校: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報酬率」有關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之收費規定辦理。
三、供演唱之場所(如:KTV、卡拉OK、CLUB、小吃店、提供投幣式點唱機之活動中心…等):
1、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
2、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3,000元計算。
(本項費率係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09.27智著字第10116004572號函審定辦理,自101年2月13日起生效,並自是日起3年內,利用人不得申請審議。備註:本項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僅適用於為營利性目的之利用型態;公益性等目的之利用,不適用之。)
3、無營利行為者:兩年每一台2,100元計算。
四、公車、遊覽巴士、臨時播音及臨時流動播音車輛:
1、市區公車:每輛每年250元。
2、公路公車及遊覽巴士:設有伴唱機設備之車輛,每輛每年以1,800元計算。
(本項費率係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09.27智著字第10116004501號函審定辦理,自101年1月16日起生效,並自是日起3年內,利用人不得申請審議。)
3、公路公車及遊覽巴士:未設有伴唱機設備之車輛,每輛每年以1,000元計算。(102.9.30公告/102.10.30實施)
4、聯結車輛(火車、捷運等大眾運輸車輛):每列車每一年2,500元。
5、商業及個人宣傳車:每車每日收1,000元。
6、公益宣傳車輛:每車每日收500元。
五、民用航空器播音系統
1、每一機位年收100元。
2、起飛降落期間,每一航段以40元計。
六、電影院:每年每個座位以50元計算。
七、大型遊樂園區:以前一年度之實際總售票收入之0.05 %作為當年度之音樂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用。
八、殯葬業者:以每一場次1,000元計算。(99.9.28公告/99.10.29實施)
參、公開傳輸部份:
一、手機鈴聲下載:
(一) 年金制:以(前一年)該項全年營業總收入之0.7%計費。
(二) 單曲計費:以單曲下載收入之2.5%計費。
二、網路卡拉OK:
(一) 年金制:以(前一年)該項全年營業總收入之0.5%計費。
(二) 單曲計費:點唱每首單曲計收新台幣0.15元。
三、網路電視、廣播:(99.8.26公告/99.9.26實施)
(一) 營利性網站:以全年營業總收入之3.8%或每首1.4元計算
(二) 非營利網站:最低使用報酬每年15,000元
四、網站上提供之音樂欣賞:(99.8.26公告/99.9.26實施)
(一) 營利性網站:
- 全年營業額總收入之2.5 %計算
- 每人10元x當月人數
(二) 非營利網站:最低使用報酬每年15,000元
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
公開演出部份:
一、臨時播音及臨時流動播音車輛(廣告車、宣傳車等)
(一)商業及個人宣傳車輛:每日固定播出一首歌曲每車日收800元
(二)公益宣傳車輛:每日固定播出一首歌曲每車日收500元。
(三)收受方法:
1、以使用歌曲數量及目的之不同分別收費。
2、長期使用如垃圾車、播音站等之固定音樂,以使用樂曲之長短及次數個別計算。
二、單場次演出(100.04.18公告/100.05.19實施)
(一) 收費單位:每一首音樂著作之「詞」或「曲」各為一個單位;每一首無歌詞之音樂著作為二個單位。
(二) 收費標準:
1、 商業性演出:
(1) 以娛樂稅申報報表收入總額2%計費,不使用曲目比例計算。
(2) 或採單詞、單曲授權。
單詞、單曲(每單位)金額 |
座位數或場地容納人數 |
2.5元 |
1,000人以下 |
2元 |
1,001-10,000人 |
1.5元 |
10,001人以上 |
單曲金額乘以座位數或場地容納人數,再乘以演出使用曲目(次)數所得之金額。
A、 座位數:以最大售票席位數為計算基準。
B、 容納人數:以場地最大容納人數為計算準。
C、 次數計算:以使用每首詞、曲,各為一計算單位。
D、 單場最低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
例如:以座位數4,000的場地演出10首詞(曲),按單詞、單曲授權計算為:
2(元)×4,000×10(次)
2、 非營利性質、其他性質:
(1) 公式:使用報酬之金額為下列之基本額乘以使用歌曲數再乘以場次數之總額。單次授權最低收費額:新台幣1,350 元。
基本額金額如下:
甲級:座位數500 以下基本額新台幣100 元。
乙級:座位數501-2000 基本額新台幣200元。
丙級:座位數2001-4000 基本額新台幣350 元。
丁級:座位數4000 以上其他性質基本額新台幣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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